失信被执行人 |
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5574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99979.5元、利息12722.89元、违约金37502.11元、手续费3105.85元,合计253310.35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已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惠民随e贷业务协议书》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67834元,由被告齐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