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3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8692号 |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58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国本欠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华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此款被告分期偿还给原告,从2020年3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5万元,至2021年10月20日偿还完毕;二、被告赵国本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华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9万元;三、被告赵国本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所欠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华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的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20年1月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同时被告赵国本支付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受理费减半收取7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服务保费2400元,合计44446元;4四、被告张礼平、龚妹红、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赵国本、张礼平、龚妹红、扬州华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扬州润兴涂装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华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含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龚妹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141241457F |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路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