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苟元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2********4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苟元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7894元,及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3%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苟元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管理费140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5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苟元涛名下车牌号为川sg0620的大众汽车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520元,由被告苟元涛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