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林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4641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2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魏丕青与被告郑大林共同确认,郑大林共欠魏丕青劳务费38万元; 二、被告郑大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魏丕青支付劳务费10万元,自2020年5月起每月向魏丕青支付劳务费5万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以上费用由郑大林转账至原告账户(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户名:魏丕青;账号:6210 9906 8800 0167 208); 三、如被告郑大林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所欠劳务费,原告魏丕青则放弃关于利息的请求;如郑大林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魏丕青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资金利息申请一并强制执行(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3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绵阳市林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郑大林承担(原告魏丕青在立案时已缴付,被告郑大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魏丕青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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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大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8158420345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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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油市九岭镇柏河村2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