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2刑初671号 |
案号 |
(2018)黑0102执4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单位黑龙江巨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被告人吴国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刘日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杨丽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六、责令被告单位哈尔滨润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赔本案282名集资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1 496 031元(附集资人损失名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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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国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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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