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部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PR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4民初4623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金国与被告云谷公司、中阳云公司自2016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并自2018年4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云谷公司、中阳云公司一次性支付金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22216元、金国垫付的出差费用13858元,合计74574元。此款限被告云谷公司、中阳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云谷公司、中阳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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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向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MA1MQMPR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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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射阳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168号20层20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