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3民初686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2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7697639.63元及截至2020年1月8日的贷款利息35952.25元、罚息842.61元,合计17734434.49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律师费342400元;三、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南京翰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致刚、冯金娟、冯贻德对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对被告陈致刚持有的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07元减半收取656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03.5元,由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南京翰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致刚、冯金娟、冯贻德连带负11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荣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100002863J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