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11509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4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三川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及其他费用2108261.26元、赔偿钢管扣件管托价款1988979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支付律师费96121元,合计4293361.26元。二、被告吴宗耀对被告南京鼎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17-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三川钢管扣件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27元,由被告鼎旺公司、吴宗耀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三川租赁站垫付,被告鼎旺公司、吴宗耀在支付原告三川租赁站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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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显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698366310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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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