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茹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21********2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21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0)吉0521执恢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继业于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立新借款本金38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其中本金18万元自2017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金20万元自2018年3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张茹义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