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如豹、王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军支付代偿款176316.84元、资金占用利息1491.35元,两项共计177808.19元;以176316.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20年1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卢佳、陆小丽在原告杨军向被告孟如豹、王玉娟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孟如豹、王玉娟、卢佳、陆小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