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令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37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6000元,本息合计30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令才、蔡清玲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王栋担保,约定每月利息按20‰计算,从2015年1月27日算至2018年9月27日计44个月,每月利息4000元×44个月=176000元,2018年8月16日还利息70000元,下欠利息106000元,再加本金200000元,本息合计306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有钱等为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