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31********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03民初1428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保元劳务费7900元。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鹏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