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永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4********4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4民初1327号 |
案号 |
(2020)甘0524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永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令利强借款70000元,并按年息15%承担自2016年10月10起至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43500元共计1135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韩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康永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