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集商初字第26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13)集商初字第260号,一、被告李春有、李东君、李洪彬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一并支付违约金62400.00元(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另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实的给付之日止,按月96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6.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被告李春有、李东君、李洪彬共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