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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集商初字第260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恢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2013)集商初字第260号,一、被告李春有、李东君、李洪彬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一并支付违约金62400.00元(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另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实的给付之日止,按月96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6.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被告李春有、李东君、李洪彬共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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