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同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9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72号 |
案号 |
(2015)东二法岭执字第00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中山同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华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701.11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8元,由原告广东华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0元,由被告中山同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39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28 |
发布时间 |
2015-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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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瑜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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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陂头路13号1幢6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