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市张夏水暖器材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3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7)长民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08)长执字第00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济南市张夏水暖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夏信用社借款195000元。二、由被告济南市张夏水暖器材厂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20日止,以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5‰向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夏信用社支付利息,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三、由被告济南市张夏水暖器材厂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向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夏信用社支付利息,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济南市张夏水暖器材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08-04-28 |
发布时间 |
2015-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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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宗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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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