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鸿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9C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347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通鸿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许英豪2017年5月工资1225元。二、原告南通鸿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许英豪二倍工资差额21805元、赔偿金为4900元。上述两项,由原告南通鸿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南通鸿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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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俊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2MA1MHU9C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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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89号10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