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983号 |
案号 |
(2016)苏1281执3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顺华电子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48034.19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90000元。二、被告陈新华、顾粉英、刘启元、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沈凯对被告兴化市顺华电子器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新华、顾粉英、刘启元、泰州宏凯铝业有限公司、沈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顺华电子器材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顾林翠除外)。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2242元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14 |
发布时间 |
2017-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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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卫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199417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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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周庄镇双蝶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