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刑初96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张培远对其中李恒杰50000元、严洪福92100元、丁玉会126000元、谢居扬75000元、黄水绒660000元、汪志才60000元、周凤来147200元、姜广伟30000元负连带退赔责任。 被告人王磊对其中郭守坤30000元、陈鸿旗150000元、鲍国英126000元、武现山272000元、陈梓辉54000元、赵书君491000元、唐雪淞174500元、李恒杰50000元、严洪福92100元、丁玉会126000元、谢居扬75000元、黄水绒660000元、汪志才60000元、周凤来147200元、姜广伟30000元负连带退赔责任。 被告人刘炎钊对其中鲍国英126000元、武现山272000元、陈梓辉54000元、赵书君491000元、唐雪淞174500元、李恒杰50000元、严洪福92100元、丁玉会126000元、谢居扬75000元、黄水绒660000元、汪志才60000元、周凤来147200元、姜广伟30000元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李昶衡对其中徐达50000元、刘志强330000元、文金勇48000元负连带退赔责任。17、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中,刘军5000元 、张心民3200元、张炬生3500元、于广久900元、孙冬冬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