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刑初86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金龙退赔被害人高阳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八百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