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6********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231民初97号 |
案号 |
(2020)川3231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石但珍在阿坝县茸安乡格尔登玛村村道建设工程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918元,由被告杨绍龙、王海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