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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1********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民终1731号
案号
(2017)鲁1402执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志刚、孙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2016你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三、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在29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以上29万元款项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四、其他各方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李志刚、孙爱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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