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01********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4民终1731号 |
案号 |
(2017)鲁1402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刚、孙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2016你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三、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在29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以上29万元款项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四、其他各方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李志刚、孙爱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