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4民终1731号  | 
    
案号  | 
      (2017)鲁1402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刚、孙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2016你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德州精英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三、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在29万元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李志刚、孙爱民追偿。以上29万元款项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四、其他各方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李志刚、孙爱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山东德克鼓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金光集团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