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日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9002********1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梅民初字第2361号 |
案号 |
(2017)吉0581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日增、梅河口市纺织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玉生、王鑫借款本金8万元,利随本清(自2000年12月24日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2分计息;自2001年2月26日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2分计息;自2001年2月26日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2分计息;自2001年4月26日按本金1万元,月利率2分计息).二、被告张日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生、王鑫借款款本金12.3万元,利随本清(自2002年9月10日按本金3.3万元,月利率2分计息;自2005年7月27日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1.5分计息;自2006年8月16日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1.5分计息;自2005年9月21日按本金5万元,月利率1.5分计息).三、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被告张日增、梅河口市纺织器材厂承担。四、执行费30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