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81********0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381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17)浙0381执4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瑞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郑积豹、郑雷、蔡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连带偿还主合同债务人浙江中佳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拖欠的编号为2015信银温瑞贷字第006747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961500元、利息144321.38元(如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配得偿的,应扣减相应数额),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浙江群英电工有限公司、郑积豹、郑雷、蔡武对其分别签订的编号为2014信银温瑞最保字第006337号、2014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006337-2号、2014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006337-1号、2014信银温瑞人最保字第006337号《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保证限额各以1200万元为限。款交本院转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