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新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4********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前民初字20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吉0721执00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前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丁士彬、第二被告黄新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 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1.6‰给付利息,逾期期间按约定给付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二、第三被告李明伟、第四被告薛桂杰、第五被告吉林省新科器材有限公司、第六被告吉林省金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被告吉林省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额1 500 000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第一被告丁士彬、第二被告黄新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时间 |
2016-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