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2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2332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3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20096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1692.42元,合计441788.42元。5二、驳回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1元,减半收取3990.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常州建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81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38122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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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明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130217297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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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州市新北区金田雅居商办楼3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