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5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3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到2020年7月24日被告安伟尚欠原告韩戎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40000元。此款被告安伟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二、若被告安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韩戎有权加收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7月25日计息至实际还清日)。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伟负担。2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