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4********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7民初4024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327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徐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宝廷运费158500元及利息(以1585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