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市宇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民初2002号 |
案号 |
(2017)新2301执2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昌吉市宇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沃德能源有限公司报酬34373元;二、被告昌吉市宇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611.4元(34373元×5‰×21个月,自2014年9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以上二项由被告昌吉市宇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柴绍奇、苏文彬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昌吉市宇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原、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林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解放北路北侧中山路办事处苗圃一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