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凌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6********2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6民初210号 |
案号 |
(2020)粤1426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案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偿还本金50元。2、至2020年10月21日止,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本金54789.56元,利息19191.11元、违约金(含滞纳金2799.71元,手续费1148.71元,本息等各项费用合计77929.09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为止。3、诉讼费770元。以上暂计:78699.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