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鹏程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3民初821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鹏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华涛货款4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5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二、被告西安鹏程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华涛财产保全费2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西安鹏程印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250916656486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北元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