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46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7551316.55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兴欢庆、王金刚、高庆涛、贾红英、王丽平、兴志勇、郭茜茜、贾向国、张辉、张德维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56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80266元,由被告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庆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兴欢庆、王金刚、高庆涛、贾红英、王丽平、兴志勇、郭茜茜、贾向国、张辉、张德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改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96576549D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6号鸿基大厦13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