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53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94958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含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王金刚、兴欢庆、李捧华、刘亚洲、黄海燕、李靖、周改萍、王丽平、蒋金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98元,公告费710元,共计88208元,由被告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含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王金刚、兴欢庆、李捧华、刘亚洲、黄海燕、李靖、周改萍、王丽平、蒋金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改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96576549D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6号鸿基大厦13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