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7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4141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3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龙、魏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透支款本金44,558.13元、手续费6820元及透支利息(透支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以每期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二、若被告梁龙、魏丽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有权以被告梁龙抵押的车辆(车牌号:冀a872y8、发动机号:211846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梁龙、魏丽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