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菏民一终字第463号 |
案号 |
(2018)鲁1791执恢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史心安偿还原告许威176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威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 640元,案件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史心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8-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桑圣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075265121XY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开发区郑州路以东(朝晖化工以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