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67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民初1989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739800元(截止2004年12月25日), 并自2014年4月25日始继续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90元,由被告漯河市华中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2677711549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经济开发区解放路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