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02民初4463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3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699869.62元(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民、谷秀娥、刘素娟、王钦、周志兰、高荣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民、谷秀娥、刘素娟、王钦、周志兰、高荣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299元,由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民、谷秀娥、刘素娟、王钦、周志兰、高荣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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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1172868678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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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牧野区中原路181号3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