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卓尔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3384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7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健、黄丽君、江阴市卓尔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支付欠款244346.9元及以欠款本金207111.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二、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对刘健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096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健、黄丽君、江阴市卓尔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刘健、黄丽君、江阴市卓尔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本院依法退还给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塘支行,由被告刘健、黄丽君、江阴市卓尔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非凡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166013201000728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4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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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661311359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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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东圩田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