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亚融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103号 |
案号 |
(2020)苏1002执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亚融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2%计算)。二、被告周长平、肖小红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周长平、肖小红名下座落于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华泰首席国际大厦)-216、217号房屋,并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32万元、48万元抵押权范围内依抵押登记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周长平、肖小红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长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菱路西侧新槐泗河北侧(钢材市场9幢17、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