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大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1********5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4民初17号 |
案号 |
(2018)川0504执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065626.40元,定于2018年3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10万元、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165626.40元,欠款结清。二、若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另需支付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三、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前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四、原告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0元,本院减半收取7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5元,由被告四川颗可叫紧固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最后一期应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