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92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5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17577】。限被告广东丰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学钧支付租金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廖志刚对第一项判项的租金在8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向原告钟学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廖志刚承担清偿责任数额以第一项判项的数额为限。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丰浩建设有限公司、廖志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