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1********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502民初2364号 |
案号 |
(2017)鲁1502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53‰标准计付)。二、被告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聊城恒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刘建运、张岩、聊城市程通电业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