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水虎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34********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4民初172号 |
案号 |
(2020)晋1034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水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偿付原告陈建明货款人民币57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金(逾期付款损失金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水虎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汾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