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铁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703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铁年、乔文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俊香借款2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铁年、乔文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