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755号 |
案号 |
(2019)湘0421执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长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周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衡阳市珠晖区人民建筑器材租赁部钢管45696米、扣件17952套、顶托461套、套筒313套;二、被告衡阳长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周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珠晖区人民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258915元(后段租金按翻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3元,减半收取计2591.5元,由被告衡阳长隆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周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421执7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8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