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33********3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沭商初字第725号 |
案号 |
(2019)鲁1329执恢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沭县康立体育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返还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万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临沭县康立体育器材厂到期不能履行,原告有权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欧阳嘉聪、陈海燕、欧阳利升、临沭县蒙香花生油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160万元本息处置抵押物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临沭县康立体育器材厂追偿。四、诉讼费24200元(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沭县康立体育器材厂、欧阳嘉聪、陈海燕、欧阳利升、临沭县蒙香花生油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329执恢5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