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益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1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742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伍益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桂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7年4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收取为725元,由被告伍益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