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55号 |
案号 |
(2018)黔0123执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及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其中500万元贷款的利息以年利率7.8%从201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9日止,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6%从201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9日止,罚息按年11.7%的标准,从2015年2月10日起计收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1500万元贷款的利息以年利率7.8%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6%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收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息按年11.7%的标准,从2015年2月12日起计收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698.22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98.46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590.76万元从2015年1月24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有权对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的“修(国用)2013第220号”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收偿。四、被告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石付、吴成金对上述欠款在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000万元抵押担保责任后仍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石付、吴成金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8-16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石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3761360297F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芹菜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