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灵山县正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广告费73 510元;二、驳回原告灵山县正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9元,由原告灵山县正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告广西天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育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081192146E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灵城镇和平路64号茂源·地王国际1单元2601-2603号 |






